规章制度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 正文

清华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经20092010学年度第2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2017学年度第30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2022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525日第十四届党委第二百一十七次常委会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清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附属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消防安全管理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相关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归口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各单位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相关工作、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分管部门)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学办公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二)家属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学生公寓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四)昌平科研基地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昌平科研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五)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六)资产管理处直接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七)早期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

(八)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基建规划处等承担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

(九)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地下空间、室外构筑物(实验设备类除外)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

其他相关范围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分管部门。

第十条 分管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消防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就所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所实施的建设项目、人员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二)开展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四)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七)履行装修改造工程的报批报备手续;

(八)采取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九)监督督促相关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外协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并报保卫处备案。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室内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年至少应当放水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有效,所需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由保卫处负责管理,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 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所在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多家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者委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分摊。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态;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中控室值班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自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四)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存在一般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消除的消防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公共建筑,校园内非学校指定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禁止私拉飞线等为电动车充电。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一)轻度事故:未致人员重伤,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

(二)中度事故:未致人员死亡但致12人重伤,或者造成50万元~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三)重度事故:致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等技能。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辨识火灾危险源;

(三)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四)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第五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用于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分管部门与事故发生单位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核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以及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列入负面清单直至一票否决。重点敏感时期发生火灾,产生较大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清华大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下一篇:清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