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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201781日第十四届党委第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11124日第十四届党委第一百九十一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附属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强化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工管理、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各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管理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作为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归口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分管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校园秩序、大型活动以及教学办公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二)家属居民区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由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学生公寓区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四)昌平科研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昌平科研基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五)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

(七)学校房屋建筑(重点涉及房屋建筑结构、屋顶及外立面等方面)及土地权属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八)早期建筑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

(九)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基建规划处等承担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的单位负责;

(十)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地下空间和室外构筑物(实验设备类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

(十一)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商贸与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负责。

其他相关范围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分管部门。

第九条 分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执行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三)制定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对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或处理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就所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所实施的建设项目、人员等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学校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各分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第十三条 分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向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被检查单位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分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配合分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在涉密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分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分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各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有关分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分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立即整改的决定,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除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分管部门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责任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分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发现有单位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擅自启用(或开工)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教育培训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师生员工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教学研究和办公场所、教职工宿舍、学生公寓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 分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分管部门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分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学校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并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并追究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分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关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地方研究院、派出研究院等独立法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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