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0~2011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校园为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和停车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清华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机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校内违章查处和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各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处做好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须自觉接受门卫查询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公务车辆、教职员工及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的机动车、与学校有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凭清华大学机动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进出校园。保卫处负责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学员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七条 禁止无通行证机动车穿行校园、在校内停放。确需临时进入校园的无通行证车辆,经门卫查询后,可以从主校门、南门进出校园,其他校门禁止通行。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凭有效证件可以通行。
第九条 经学校认可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用通行证,可以通行。
第十条 教学、科研、办公区域和学生生活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学校保卫工作人员的指挥、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停放。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