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清华大学校园参观管理规定》的通知
清校发〔2018〕41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校园参观管理规定》已经2017~2018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18年7月6日
清华大学校园参观管理规定
—经2009~2010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经2017~2018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研究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参观管理与服务,根据《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作为重要教学研究单位,在保障校园正常秩序前提下,本着坚持开放、加强服务、有序管理的原则,对社会公众开放参观。
第三条学校校园参观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收取参观费用。
第四条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校园参观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归口负责校园参观管理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校校园参观开放时间一般为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教师寒暑假期间。
学校教师寒暑假期间每周安排一天作为校园休整日,校园休整日不对外开放。遇校内调休调课、重要活动或者极端天气等不宜开放的情况,暂停校园参观。
第七条学校校园面向参观人员划分为开放区域和非开放区域。
第八条学校对参观的团队和个人指定校门入校,并进行必要的入校安全检查和身份查验。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校外人员校园参观活动,应当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校园参观相关的各类违法违规扰乱秩序的活动。
第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