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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清华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清校发〔2020〕2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20年1月7日


清华大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经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面向学校各二级单位所属(挂靠)基层机构进行评选,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面向全校师生员工进行评选。

第三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推荐方式进行。

第四条校园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集体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20个,先进个人原则上每次按不超过教职工人数1%的比例向各二级单位分配具体推荐名额。

第五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评条件

参评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参评两个年度(当年度和上一年度)内,参评机构或师生员工在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表现应当至少满足一项下列条件:

(一)在国家安全以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等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方面成绩突出,或者作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主管或安全管理人员等在各自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成绩突出;

(三)在保护、抢救国家、单位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事迹突出;

(五)在校园综合治理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

在参评两个年度内,因下列原因导致被降低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估等级或“一票否决”的二级单位,取消其先进集体推荐资格,并相应减少其先进个人推荐名额或取消其先进个人推荐资格: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二)因安全责任制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本单位使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四)由于管理不到位、失职导致造成其他较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第六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评选,表彰名单报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启动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研究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保卫处、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研究推荐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填报推荐材料;

(三)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提请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审议;

(四)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

第八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在学校信息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九条学校为校园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或在参评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评选资格,已受到表彰的撤销相应称号,并收回证书及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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