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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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使广大师生员工渡过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清华园街道办事处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分别制定烟花爆竹限放安全防火预案。

第三条 各院系、机关、后勤、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附中、附小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 学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住宅小区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全体居民应当遵守公约。

第六条 未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本校各单位、商业网点,一律禁止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第七条 凡不符合北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储存、携带、燃放。

第八条 禁止在校内下列地点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工字厅、古月堂、同方部、清华学堂、科学馆、化学馆、生物馆、气象台、二校门、热能系馆、新斋、明斋、平斋、善斋、静斋、图书馆、西体育馆、大礼堂、旧电机馆等建筑物及周边25米以内区域;

(二)各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化学品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以内区域;

(四)变电站、高压线及吊车等施工机械,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及校内平房区、1-4号集体宿舍楼;

(六)铺有塑胶、人工草皮的运动场;

(七)苗圃和绿化草坪内;正在进行群众集体的活动场所及周边。

第九条 为保证安全,学校将设立集中燃放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第十一条 校内庆典活动等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学校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学校、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和学生宿舍存放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校内设立责任区:教学、科研、办公区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区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家属区由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违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北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清华园校区。其它区域的校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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