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安保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清校发〔2018〕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安保类合同,包括与安防监控、消防、交通设施设备相关的维护保养、升级改造、工程技术服务等合同以及建筑消防和电气检测合同。
第三条保卫处作为安保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起草、制定安保类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安保类合同示范文本;
(三)承担安保类合同的审批、备案与业务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安保类合同的谈判、起草等工作;
(五)协助承办单位处理安保类合同争议;
(六)协助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对与安保类合同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七)承担其他与安保类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保类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所涉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调研;
(二)查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状况以及授权情况等;
(三)承担合同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非涉诉涉仲裁争议处理以及归档等工作;
(四)配合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对与安保类合同相关的诉讼和仲裁。
第五条金额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安保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原则上使用学校安保类合同示范文本,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安保类合同订立前,合同执行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出关联关系声明。存在关联关系的,由保卫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关联交易评价。
第七条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安保类合同,由保卫处进行审批;金额不满人民币10万元的安保类合同,由保卫处进行备案,其审批责任由承办单位承担。
承办单位报请保卫处审批(备案)安保类合同时,应当同时提交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对于达到校定招标线金额的合同,还应当提交学校招标管理机构招标通过或同意免招标的相关批件。
第八条保卫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备案),对审批(备案)通过的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对于需要审批的合同,保卫处原则上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情况,对于需要备案的合同,保卫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情况。
第九条经保卫处审批(备案)通过后的安保类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学校授权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按规定程序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安保类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始履行,不得倒签。
第十一条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发起对安保类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具体程序参照订立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安保类合同履行完毕,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履行及终止情况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安保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由承办单位报经法律事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具体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