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隐患,是指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不安全状态、行为和管理缺陷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五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统筹领导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学校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聘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单位,须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职责,严格执行。
房屋运营管理部门以及经学校授权出租房屋单位,须与房屋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租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职责。房屋运营管理部门以及经学校授权出租房屋单位负有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校园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报告第一时间组织核实,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第九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对象包括: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
第十条不安全行为排查要点
(一)值班人员(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脱岗、玩忽职守等;
(二)是否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
(三)是否不当使用电热器具或购买劣质电器产品;
(四)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是否遵守操作规程;
(五)易燃、可燃物品等存放管理是否规范;
(六)是否违章动火、电气焊或使用明火;
(七)是否违章吸烟、烟头处理不当;
(八)是否在校内焚烧枯枝树叶、纸张、杂物等;
(九)是否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十)是否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安全状态排查要点
(一)消防车通道、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封堵,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齐全并完好有效;
(二)疏散指示标识和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存在缺失、损坏、脱落、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情况;
(三)宿舍、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水箱、水池水位是否正常,供水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五)校园内电网、煤气、天然气、消防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存在老化迹象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六)易燃易爆化学品或气瓶是否按照规范放置;
(七)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不安全状态。
第十二条管理缺陷排查要点
(一)是否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消防经费;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
(二)本单位(或必要岗位)是否进行火灾危险性分析,并存有记录;
(三)消防控制室是否安排专人值班,持证上岗;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紧急疏散预案,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与灭火演练;
(五)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存档备查;
(六)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是否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锅炉、燃气、电气、消防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八)实验项目操作是否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的隐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九)公房装修维修改造是否存在无消防审批手续、违章施工的情况;校园动用明火是否存在无审批手续、无证动火情况;
(十)消防工作档案是否建立、是否完善;
(十一)对存在火灾隐患暂时不能消除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
(十二)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管理缺陷。
第四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放假前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抽查,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责成隐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后须及时向保卫处提交验收报告。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单位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负责组织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记录,建立消防档案。各单位自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及保卫处对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消防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五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单位自查过程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隐患,保卫处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送达《防火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防火安全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所在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签署整改意见。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由保卫处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逾期不整改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视情况降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