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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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以及《清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清校发〔2017〕7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五条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四)表彰奖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组织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保卫处作为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拟定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及指导消防演练活动;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六)指导各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工作;

(七)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动明火审批手续,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的报审、验收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和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分管部门)分工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教学行政区的消防安全及室外消防设施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二)家属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学生公寓区及公共教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四)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

(五)学校产权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六)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基建规划处负责;

(七)人防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

(八)其他范围的消防安全,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确定分管部门。

第八条分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消防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二)开展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四)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七)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八)采取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九)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外协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与保卫处签订三方防火安全协议。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室内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年至少应当放水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有效,所需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由保卫处负责管理,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消防报警系统及其配套的消防设施(如泵房等)的日常维护管理由所在建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多家单位共用该建筑物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者委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分摊。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态;

(三)消防供水、消防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运行状态,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中控室值班等情况;

(四)安全用火、用电情况;

(五)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场所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四)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危害性的。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存在一般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消除的消防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一)轻度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者造成50万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

(二)中度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1~2人重伤,或者造成50万元~200万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加强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等技能。

第二十五条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当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源和消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并组织演练。

第五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学校消防安全分管部门与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认定。消防安全隐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由学校消防安全分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以及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清华大学单位部门年度总结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在负面清单中予以扣分、降档直至“一票否决”。重点敏感时期发生的火灾,产生较大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者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相应制度对消防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引发火灾,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包括学生和临时工作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相关经济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人为校外合作单位派驻人员的,由校内单位与校外合作单位按照协议具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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