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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经20212022学年度第23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早期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清华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清华大学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早期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早期建筑,是指校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第四条 学校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文物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建设办公室归口负责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修缮校园管理中心等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一)保卫处负责早期建筑日常消防等安全监督检查;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早期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屋顶防水、避雷设施检测等;

(三)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早期建筑整体加固及大修等;

(四)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早期建筑周边环境保护以及古树名木安全等。

第七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作为早期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早期建筑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相关任务,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早期建筑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员,具体承担早期建筑安全管理任务。

第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学校规定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档案,逢重要时期、重大节日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文物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早期建筑消防、技防、避雷设施日常维护检修。

资产管理处负责早期建筑避雷设施年检。

早期建筑消防、技防、避雷设施更新完善方案应当报文化建设办公室批准或经由文化建设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早期建筑内禁火禁烟,禁止擅自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禁止吸烟。

早期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增设易燃隔墙和搭建易燃建筑。

第十四条 早期建筑及其保护范围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禁止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第十五条 在早期建筑内引入电源或增加电气设备,应当报文化建设办公室批准或经由文化建设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早期建筑安全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单位发现早期建筑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文化建设办公室。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督促相关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外协单位落实早期建筑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对早期建筑进行修缮,应当依法依规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获批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早期建筑装维修应当报经文化建设办公室批准,并严格按照获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获批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对早期建筑进行装维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破坏文物本体,不得改变早期建筑外观。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各工种人员持有效资质证书,并在施工工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2016学年度第20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清华大学早期建筑保护与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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