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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含2003年)以前注销集体户口人员

办理“注销户口证明”有关事项规范

(仅限清华大学集体户口)

根据2013年《北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原注销户籍为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非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应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回国定居手续

2003年(含2003年)以前注销集体户口人员回国定居恢复户口,需办理以下手续:

1.请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办理回国定居恢复户口流程。

2.办理恢复户口时,如需开具注销户口证明,可将有效护照的有照片页、有效期签证页及最近入境章页上传至清华大学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办公室(以下简称户口办)微信,微信服务号:18611017130

3.材料上传后,户口办可代办注销户口证明(代办时长:7个工作日内)。

4.如需邮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提供回邮快递地址。

 

温馨提示:

清华大学保卫处咨询电话:62793001转集体户口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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